近日,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《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》,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,并且獲得合法的收入。
意見提出,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、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,經所在單位同意,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、高校、社會組織等兼職并取得合法報酬,兼職取得的報酬原則上歸個人。兼職或離崗創業收入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,個人須如實將兼職收入報單位備案,按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那么,問題來了!當個人有兩處以上收入時,該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?去哪繳稅?申報方式有幾種?小編今天就和大家聊聊這件事兒~
誰來申報納稅
《個人所得稅法》第八條規定,個人所得稅,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,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。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,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、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,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,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。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。
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三十六條(二)規定,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、薪金所得的;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。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〈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(試行)〉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2006〕162號)第二條(二)規定,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、薪金所得的,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。第十條(一)規定:在中國境內有任職、受雇單位的,向任職、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。
因此,個人從境內多處取得的工資、薪金所得,應當按照規定選擇并固定在任職、受雇的一地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辦理納稅申報,匯算清繳其工資、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,多退少補。
如何計算稅款
個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、薪金所得的具體計稅方法,參考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〈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〉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1994〕089號)第三條關于在外商投資企業、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、薪金所得的征稅的問題規定:
(一)在外商投資企業、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、薪金收入、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,支付單位應依照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。按照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法規,納稅義務人應以每月全部工資、薪金收入減除法規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。為了有利于征管,對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、薪金的,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,即只由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、薪金時,按稅法法規減除費用,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;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、薪金不再減除費用,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,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。
例如,王先生從A單位取得8000元(選擇其為扣除費用方及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申報匯繳機關),從B單位取得10000元。那么:
A單位扣繳個人所得稅:(8000-3500)×10%-105=345元。
B單位扣繳個人所得稅:10000×25%-1005=1495元。
王先生選擇到A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匯總納稅,即:
(8000+10000-3500)×25%-1005=2620元。
應補個人所得稅:2620-345-1495=780元。
申報方式有哪些
國稅發〔2006〕162號文件第二十一條規定,納稅人可以采取數據電文、郵寄等方式申報,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,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。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1號)規定,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兩處及兩處以上工資、薪金所得,或者取得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,或者其他情形,須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,填報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(B表)和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(A表)》;申報期限為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之內。
溫馨提示
目前,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在各地普遍應用,該系統包括稅務端和企業端。其中,稅務端有“兩處以上收入”模塊,在技術層面加強了對個人兩處以上工資、薪金收入的管理。這意味著有意逃避或者無意漏繳稅款的涉稅風險也相應提高,建議自然人納稅人在日常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幾點:
一是與企業簽訂任職合同中約定離職后應立即刪除個人基礎信息,避免企業為了討方便套用個人信息進行扣繳申報,造成管理系統中稅務端兩處以上記錄。
二是區分工資、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,二者大的區別是工資、薪金存在任職受雇關系、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基本社會保險、接受企業的日常管理,是被包含的共同主體;而勞務報酬不存在上述情況,是與企業分立并存的并列關系。
三是建立促進誠信納稅機制,個人存在兩處以上收入時應及時自行申報納稅,否則影響納稅信用,從而影響消費、融資授信等。